(2015)新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江丽娟与无锡润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丽娟,无锡润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江丽娟。委托代理人姚曙光,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润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十八湾路288号湖景科技园7号、8号楼。法定代表人钱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萍,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丽娟与被告无锡润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丽娟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丽娟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88元(此款已由江丽娟预交),由江丽娟负担。审 判 长 朱逢吉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