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刘海树与杨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树,杨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4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树,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民,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刘海树因与被上诉人杨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敖汉旗人民法院(2015)敖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海树于2015年9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海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海树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子波审判员孟和审判员莲荣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孙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