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秀英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秀英,XX,宋巧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460号申请执行人唐秀英。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宋巧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秀英与被执行人XX、宋巧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宋巧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宋巧菊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