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城法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春富、陈惠娜与河源市爱意康日用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富,陈惠娜,河源市爱意康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富,男。申请执行人陈惠娜,女。被执行人河源市爱意康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雪花。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源市爱意康日用品有限公司未逾期履行判决书上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河源市爱意康日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新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