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异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异议人南京园林建设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叶有进、被执行人沈建新债权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异字第13号异议人:南京园林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营苑南路1号雯锦雅苑07幢。法定代表人:李强,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叶有进,男,1963年3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沈建新,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叶有进与被执行人沈建新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叶有进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4)雨执字第1366号执行裁定书,异议人南京园林建设总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向异议人南京园林建设总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通知其本案于2015年9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异议人南京园林建设总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异议人南京园林建设总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异议人南京园林建设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 苏 泰人民陪审员 :王存宽人民陪审员 :梁争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揭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