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陇民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朝博与梁新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博,梁新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771号原告:刘朝博,男,生于2004年10月22日。法定代理人:刘小强(刘朝博之父),男,生于1974年3月11日。委托代理人:许永红,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新明,男,生于1974年2月7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公园路2号综合楼。负责人:程来迪,任经理。原告刘朝博与被告梁新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朝博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刘朝博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朝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409元由刘朝博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