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雪花、陈培基、陈培萱与被执行人杨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花,陈培基,陈培萱,杨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李雪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培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培萱,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小林,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雪花、陈培基、陈培萱与被执行人杨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集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雪花、陈培基、陈培萱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杨小林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志鹏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俞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