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杨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185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理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鄂南漳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2015)鄂南漳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胡永涛审判员闫建华代理审判员姬劲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姜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