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6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与崔亚龙、吴永钦、成都天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崔亚龙,吴永钦,成都天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6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代表人易明芳,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亚龙,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永钦,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天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光平,总经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2014年6月26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支公司更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崔亚龙、吴永钦、成都天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3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健代理审判员 王 嫘代理审判员 陈进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