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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商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陈加灯与厉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灯,厉占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762号原告:陈加灯。被告:厉占武。原告陈加灯与被告厉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5000元及利息2600元(利息按每月1300元的标准从2015年7月6日起至9月5日止,此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2600元(利息按每月1300元的标准从2015年7月6日起至9月5日止,此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6日,被告厉占武向原告陈加灯借款柒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写明:今向森屋村陈加灯借人民币柒万元正,每月利息壹仟叁佰元正,归还拿回欠条。深泽乡源头村厉占武。借款后,被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厉占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加灯借款7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1.857%的标准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7.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厉占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海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舒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