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义乌市红辉丝带商行与义乌市艺成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红辉丝带商行,义乌市艺成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977号原告:义乌市红辉丝带商行。经营者:金红辉,农民。被告:义乌市艺成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志成。原告义乌市红辉丝带商行诉被告义乌市艺成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32516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晗晟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红辉丝带商行的经营者金红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艺成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认定:2014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义乌市艺成印刷有限公司向原告义乌市红辉丝带商行购买线带。2015年6月17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25160元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艺成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红辉丝带商行货款3251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8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9元,由被告义乌市艺成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6178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经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