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魏希玲与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希玲,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137号原告魏希玲,女,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州硬质合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强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斌,系被告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魏希玲与被告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志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希玲与被告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希玲诉称:原告于2002年4月份进入被告处上班,从事工具磨工工作。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自2013年开始便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也未按时发放工资。后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3月份、4月份及5月份4天的工资一直未发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均以公司没钱为由拒绝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共计3881.5元。被告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希玲支付拖欠的动报酬388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志 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晓青(代)附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