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调确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泾县农业委员会与安徽合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林业承包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泾县农业委员会,安徽合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调确字第00007号申请人:泾县农业委员会。申请人:安徽合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泾县农业委员会、安徽合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泾县农业委员会、安徽合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28日经泾县泾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甲方(泾县农业委员会)同意补偿乙方(安徽合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损失合计人民币208.9387万元(含策划、规划设计费用27万元,土壤检测、分析费用5万元,固定资产投入49.6563万元,组织施工费用3万元,人员工资及补贴39.58万元,公司设立费用5万元,融资费用29.7024万元,对有实际投资但无法测算具体金额的费用进行打包认定为50万元),该款于2015年10月30日前转账至户名安徽合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000382001110300000042。2、乙方(安徽合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接受甲方(泾县农业委员会)的补偿意见。甲方(泾县农业委员会)履行补偿义务后,乙方(安徽合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就此案不再向甲方(泾县农业委员会)提出任何的补偿费用要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博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