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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安徽金大仪器有限公司与山东挺宇测控设备有限公司、樊建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大仪器有限公司,山东挺宇测控设备有限公司,樊建清,张锦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16号原告:安徽金大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兴业路120号。法定代表人:袁凤香,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其荣,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其满,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挺宇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二路474-18号1307。法定代表人:樊建清,公司总经理。被告:樊建清。被告:张锦杰。原告安徽金大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挺宇测控设备有限公司、樊建清、张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金大仪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以其与被告张锦杰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锦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大仪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金大仪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锦杰的起诉。审 判 长 唐 超代理审判员 侯 玲人民陪审员 贡建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