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异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怀远县涂山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胡晓蝶等与赵国琐、柳奎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远县涂山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胡晓蝶,潘克兰,杨锦礼,周云,赵国琐,柳奎,怀远县涂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异字第00003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怀远县涂山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柳传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晓蝶,女,198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执行人潘克兰,女,1945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执行人杨锦礼,男,194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执行人周云,女,194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赵国琐,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涂风景区。被执行人柳奎,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怀远县涂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石爱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胡晓蝶、杨锦礼、周云、潘克兰与赵国锁、柳奎、怀远县涂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怀远县涂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涂山运输公司)于2015年9月1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涂山运输公司称,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向怀远县财政局新城分局发函,要求对异议人暂停支付扶持资金(地税)款。涂山运输公司认为,胡晓蝶、杨锦礼、周云、潘克兰与赵国锁、柳奎、怀远县涂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涂山销售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涂山运输公司既不是案件当事人,也非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淮上区法院未在此函中提出依据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法律条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书面向淮上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回该函,解除对异议人暂停支付扶持资金(地税)款的措施。涂山运输有限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1、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2、执行异议申请书经审查查明:胡晓蝶、杨锦礼、周云、潘克兰申请执行赵国锁、柳奎、怀远县涂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涂山销售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29日,注册资金100万元,由高怀忠、李国友二人分别出资90万、10万。高怀忠担任法人代表,经营场所为李多元所有的涂山路房屋,2013年6月变更至怀远县涡北新城区遇春路。2012年12月3日,法定代表人由高怀忠变更为石爱侠。异议人涂山运输公司由涂山汽车销售公司的发起人之一李国友在2000年1月27日注册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与涂山销售公司一致。发起人分别为李国友出资5万元占注册资本50%,李多元出资2.5万元占注册资本25%,怀远县马城镇冷水村村民委员会出资2.5万元占注册资本25%。该公司于2009年11月27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石爱侠,股东变更为石爱侠与李多元,公司注册资本由5万增资到50万,石爱侠40万元,李多元10万元。2014年1月13日(注:本次事故发生之后)法定代表人又变更为柳传凤,并将涂山运输公司90%的股权以40万元一并转让给柳传凤。与此同时,涂山运输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减资,本院向怀远县工商局发函要求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减资。另通过对两公司银行业务往来可以看出,作为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爱侠与公司对公帐户往从甚密,且大量使用现金支票,领款人皆是李国友签字。根据从公安部门调取的户籍信息,显示李国友与石爱侠为夫妻关系,于本次事故发生后第三天办理离婚手续,李国友与李多元为父子关系。涂山运输公司现任法人柳传凤之夫李国付,与李国友为兄弟关系,且柳传凤系尿毒症晚期,家庭经济一直很困难,柳传凤称公司系李国友与石爱侠无偿赠送,否认用40万元购买股权。本院认为,涂山销售公司和涂山运输公司虽然表面上为各自独立的法人,但实际两公司关联密切,股东之间亲属交错,特别是在本次事故发生后涂山运输公司的法人变更和股权转让、以及李国友与石爱侠的突然离婚等事实,都证明两公司存在人员、财产的混同。因此本院向怀远县财政局新城分局发函,要求暂时停止支付涂山运输公司扶持资金(地税)款,并无不当。综上,怀远县涂山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理由,与事实不符,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怀远县涂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万功培审判员 史月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阳附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