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新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常州市吉荣化工有限公司与蒋海波、杨婉芳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新商初字第48-1号原告常州市吉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小留村。法定代表人杨建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天轴,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海波。被告杨婉芳。被告曹国金。被告王元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吉荣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海波、杨婉芳、曹国金、王元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吉荣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吉荣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吉荣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7元,由原告常州市吉荣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凌楠人民陪审员 堵盘华人民陪审员 张雪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