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金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玉娟与聂昌平、敖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娟,聂昌平,敖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娟,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聂昌平,男,1953年10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敖丽,女,1979年11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5)黔金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4日受理了杨玉娟申请执行聂昌平、敖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聂昌平、敖丽应偿还罗伟借款人民币2365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2425.00元、执行费3450.00元。执行中查明,聂昌平、敖丽无银行存款余额,无车辆登记信息,聂昌平名下登记有两套房屋,一套系聂昌平及其家人居住,另一套系商业性用房,本院在执行其他案件时已对该房屋查封拍卖,现正在拍卖中。聂昌平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聂昌平房屋拍卖成交后依法参与分配或聂昌平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王 艾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