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1990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被告谭某某,男,汉族,1986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被告涉嫌犯罪,正在取保候审无法到庭应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