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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胡三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英山刑初字第0006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15年6月18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英检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汪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鄂J6Y6**小型普通客车,在温泉镇梦丝家大道路段被英山县公安局民警查扣,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胡某某酒精含量结果为116mg/100ml;经法医司法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56.15mg/100ml。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钱某甲、黄某甲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书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英山县红山镇乌云山农家乐进餐饮酒,后驾驶鄂J6Y6**小型普通客车从红山镇乌云山村回家,约20时19分在温泉镇梦丝家大道路段被英山县公安局民警查扣,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胡某某酒精含量结果为116mg/100ml;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56.15mg/100ml。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6月16日下午大约18时,我同学周卫兵叫我去红山一家农家乐吃饭,之后我就驾驶鄂J6Y6**小型客车去了。一起吃饭的还有我朋友黄某甲、钱某甲等一共六人。席间我们喝了一瓶“白云边十二年”的白酒,其中我喝了一杯,大约是2两左右。吃完之后,我坐了大约半个小时,我就开着自己的鄂J6Y6**小型客车回家,开到梦丝家大道时,就被警察同志查获了。二、证人证言。1、证人钱某甲,男,住英山县温泉镇西汤河村一组。证实:2015年6月16日下午,我和胡某某等人一起在红山吃饭,吃饭的时候,我们六个人共喝了一瓶“白云边十二年”的白酒,胡某某喝了一杯,大约有2两左右。喝完之后,我们坐了一会儿,胡某某就开着他自己的小车子走了。2、证人黄某甲,男,住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26号。证实:2015年6月16日,我和胡某某在红山乌云山农家乐吃饭,席间我们六个人共喝了一瓶“白云边十二年”的白酒,胡某某喝了一杯,大约2两左右。喝酒之后,我们都坐了一会,胡某某就开他自己的那个小车子走了。三、2015年6月17日,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156.15mg/100ml。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五、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的身份信息。2、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准驾车型为“C1”及所驾驶车辆的信息。3、英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归案情况的说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对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4、英山县公安局方咀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5、2015年6月16日20:19分,测试被告人胡某某酒精含量116mg/100ml。6、2015年7月13日,英山县司法局出具的(2015)英社调字第39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如果对被告人胡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刑罚,社会危害性不大。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英山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辖区内基层组织及群众反映其平时表现较好,对社会危害性不大,鉴于被告人胡某某系初犯且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贞贞审 判 员  叶峭峰人民陪审员  朱启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