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石某与万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核稿校对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石某。被执行人万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某与被执行人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某要求被执行人万某履行(2014)灵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绍刚审 判 员 刘长林代理审判员 秦陆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福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