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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石某与万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核稿校对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石某。被执行人万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某与被执行人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某要求被执行人万某履行(2014)灵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绍刚审 判 员  刘长林代理审判员  秦陆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福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