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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刑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汪某甲、彭子键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大冶刑初字第0039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甲,无业。2015年4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被告人彭子键,无业。2007年6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1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3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2015年7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1日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5)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甲、彭子键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雪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甲、彭子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4日,被告人汪某甲因被害人黄某乙欠其债务1332000元一直未还,便邀约被告人彭子键、“浪”等人将黄某乙带至其家中予以限制人身自由。次日,被告人汪某甲指使被告人彭子键等人将黄某乙带至大冶市大箕铺镇三角桥的山上进行威胁,被告人彭子键等人遂将黄某乙带至大箕铺镇三角桥的山上对其进行殴打,直至黄某乙答应以房抵款才于9月5日下午1时许将黄某乙释放。另查明,被告人汪某甲、彭子键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黄某乙对被告人汪某甲、彭子键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甲、彭子键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汪某甲、彭子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前,被告人汪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合伙做生意亏本,黄某乙欠其债务1332000元一直未还。同年9月4日上午,被告人汪某甲发现黄某乙的车子停在大冶市东岳花园,就到黄某乙位于东岳花园的家中找他,见其不开门,被告人汪某甲便打电话邀约被告人彭子键、“浪”(身份待查)等人守住门口,一直守到晚上7时许。后来由被告人汪某甲的侄儿汪某乙前来做工作,黄某乙的儿子才将门打开。被告人汪某甲要求黄某乙还钱,并让黄某乙重新出具欠条,黄某乙答应将黄石丽岛的一套房子作低押。晚上10时许,被告人彭子键等人带着被害人黄某乙取来房产证,一起到被告人汪某甲位于大冶市和园别墅家中。晚上,被告人汪某甲安排被告人彭子键、“浪”等人看守黄某乙,不让其离开。次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汪某甲和其妻子到黄石看房,发现不是黄某乙的房产。返回大冶后,被告人汪某甲要求黄某乙将大冶东岳花园的房子卖掉还钱,黄某乙不同意,“浪”等人认为黄某乙不听话,要将黄某乙带走,被告人汪某甲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彭子键、“浪”等人将黄某乙带至大冶市大箕铺镇三角桥的山上对其进行殴打,直至黄某乙答应将东岳花园的房子交出为止,然后将黄某乙带至大箕铺镇熊家应一家餐馆。当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汪某甲来到餐馆,将黄某乙释放回家。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汪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彭子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被害人黄某乙对被告人汪某甲、彭子键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汪某甲、彭子键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门诊病历、借条、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3、证人汪某乙、汪某丙、黄某甲、彭某、熊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汪某甲、彭子键的供述及辩解。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汪某甲、彭子键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彭子键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甲、彭子键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子键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汪某甲、彭子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四日止;先行羁押四十三日已扣减);二、被告人彭子键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二○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止;先行羁押五十三日已扣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