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裴国华与被告刘琳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国华,刘琳琳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470号原告裴国华,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孟庆泉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琳琳,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于凤艳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裴国华与被告刘琳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国华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国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范明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志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