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4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玉与孙坡、宿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孙坡,宿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4093号原告:张玉,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周金芳,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坡,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宿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安中淮,经理。委托代理人:阚开山,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负责人:尹瑞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葆宏,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诉被告孙坡、宿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