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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8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北京天龙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天龙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882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天龙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东大街22号1层2-024。法定代表人郝天佑,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北站。法定代表人律文秋,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110国道495公里处。负责人赵凤全,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7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财产以人民币5542230.96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49937元、执行费55360.84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