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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521号原告:胡某某,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任某某,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式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