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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2655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91年9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1年9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延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2月双方上班时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9月登记结婚,于2013年9月生育一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之后由于家庭琐事感情不合,吵架越来越频繁,被告守着他父亲掐我的脖子,现双方分居两三个月了,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返还婚前全部个人财产。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希望原告撤诉,我有行动和决心让双方的感情和好如初。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原、被告认识并逐步建立恋爱关系,于2012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9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张宏阳。庭审中,原告未能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提供有效证据。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付出的,夫妻之间应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扶持,共同建立一个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本案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已近三年,并已经拥有一个聪明可爱的儿子,这一切都来之不易,双方都应倍加珍惜。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摩擦在所难免,双方发生矛盾后,原、被告双方应当相互沟通、相互体谅,多做自我批评,把家庭的和谐幸福和孩子的健康成长放在首要位置,及时将矛盾化解,共同营造美满的婚姻生活。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延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