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抚林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抚松县松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抚松大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松县松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抚松大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林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松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抚松大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松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松大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了各银行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确切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现决定对该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同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时,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抚林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抚松大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宪林审判员 : 杨 波审判员 :韩景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郦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