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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行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秀芳、朱仕毅和成都市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芳,朱仕毅,成都市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羊行初字第152号原告张秀芳。原告朱仕毅。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贺朝燕,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天君,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市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易明,四川师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夏巍,四川师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张秀芳、朱仕毅诉被告成都市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9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本案所起诉的诉讼主体有误,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芳、朱仕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芳、朱仕毅负担。审 判 长  张 祥审 判 员  王 东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盈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