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田凤伦与沧县李天木乡小田庄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凤伦,沧县李天木乡小田庄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田凤伦,农民。被执行人沧县李天木乡小田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任宝军,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田凤伦与被执行人沧县李天木乡小田庄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沧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沧县李天木乡小田庄村委会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执字第30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殿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