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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南村支行与孙玉霞、王召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南村支行,孙玉霞,王召辉,王兵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794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南村支行负责人仲兆强。被告孙玉霞。被告王召辉,被告王兵吉。原告仲兆强诉被告孙玉霞、被告王召辉、王兵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孙玉霞、被告王召辉、王兵吉的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孙玉霞、被告王召辉、王兵吉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孙玉霞、被告王召辉、王兵吉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仲兆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5元,退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南村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秀军人民陪审员  孙显红人民陪审员  王京先二О一五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伟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