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欧阳菊明与黄勇、廖昶恒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菊明,黄勇,廖昶恒,钟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第360号申请执行人欧阳菊明,木工。被执行人黄勇。被执行人廖昶恒。被执行人钟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民一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钟鑫在中国农业银行安远县支行62×××19账户内有2683.32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南昌赣江支行15×××16账户内有存款995.60元,被执行人廖昶恒在中国农业银行安远县支行62×××13账户内有存款3756.04元、62×××11账户内有存款899.12元,被执行人黄勇在中国农业银行安远县支行62×××11账户内有存款2821.26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赣州安远支行15×××61账户内有存款712.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鑫在中国农业银行安远县支行62×××19的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南昌赣江支行15×××16的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廖昶恒在中国农业银行安远县支行62×××13、62×××11的账户。冻结被执行人黄勇在中国农业银行安远县支行62×××11的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赣州安远支行15×××61的账户。审 判 长 陈民雄审 判 员 叶华尚助理审判员 夏存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永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