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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13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335-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董善新,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少锋,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5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少锋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