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阳维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心良、徐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维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心良,徐树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935号原告:沈阳维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吉平,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甘洪宁,沈阳维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吴心良,男,汉族。被告:徐树荣,女,汉族。原告沈阳维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心良、徐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维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维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雪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莹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