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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明与谭伟、葛明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杨明,男,200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杨军,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谭伟,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葛明星,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与被告谭伟、葛明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