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车丙刚与何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丙刚,何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154号原告车丙刚。委托代理人刘海侠,教师。被告何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车丙刚与被告何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车丙刚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建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车丙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丙刚撤回对被告何建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车丙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