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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曹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23号原告:曹某,女,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宋某,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吴永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丽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