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3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莫凤英与滕信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凤英,滕信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770号原告莫凤英。被告滕信毅。原告莫凤英诉被告滕信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白洁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凤英,被告滕信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凤英诉称:2015年1月16日,原告去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敬老院看望前夫。原告的前夫在敬老院三年,一直都由原告照顾。当日原告责怪前夫未按时吃药,双方发生口角。被告听到后,就开始嘲笑原告,双方为此起了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推下楼梯,导致原告受伤。原告随即报警,民警帮助原告叫了急救车。原告经诊断为头部气滞血瘀、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左肩锁关节损伤,为此住院治疗。原告无钱医治,要求出院回家养伤。此后原告叫上侄子去敬养院,在敬老院院长的主持下,原、被告经协商,被告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30000元。其中5000元被告已经在春节前支付,剩余2500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30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25000元。被告滕信毅辩称:要钱一分没有,要命有一条。既然原告有这么严重的后果,为什么不让法医鉴定?被告半年前就跟原告讲,如果经过法医鉴定,被告马上支付25000元。原告怎么滚下楼梯派出所都调查过的,也不说是碰瓷,现在冤假案多得很,法院应先进行调查。经审理,本院查明:2015年1月16日,原告去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敬老院看望前夫,与被告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原告被被告推下楼梯受伤,原告随即被送住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共住院3天。2015年1月22日,在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敬老院院长的主持下,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30000元,款项在2015年2月10日前付3000元,春前节再付2000元,余款25000元在2015年6月底前付清。但被告仅支付原告5000元,余款2500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由原告方提供的承诺书、出院记录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受伤,且经协商被告已出具承诺书对赔偿款予以确认,被告理应按其承诺履行赔偿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履行赔偿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滕信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莫凤英赔偿款25000元。如滕信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莫凤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