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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王某丙与李某某、王某戊析产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李某某,王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907号原告王某甲,女,193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陕棉十一厂退休职工。原告王某乙,女,193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西安机务段退休职工。原告王某丙,男,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飞行实验研究院研究员。原告王某丁,女,194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西北国棉六厂退休职工。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4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扳手厂退休职工。被告王某戊,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系被告王某戊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某丙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戊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剑平、王凤英、王秀英、王文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剑平、王凤英、王秀英、王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退还原告王剑平、王凤英、王秀英、王文英。审 判 长  王素梅审 判 员  左 立人民陪审员  赵小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继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