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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舒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华刑初字第59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杨某在成都市成华区某某路某某某号小区,通过电话联系伪造证件的人,向其提供资金和信息,伪造了所有权人为杨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一本,房屋登记地址为成都市成华区某某路某某某号某栋某单元某楼某号,证件加盖有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字样的印章。随后,杨某将伪造的房产证作抵,向邓某某借款110000元。后,邓某发现该房产证系伪造,遂于2013年12月10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4年10月28日将杨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一本,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杨某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数量、犯罪动机及造成的危害结果,建议在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告人杨某通过电话联系伪造证件的人,向其提供资金和信息,伪造所有权人为杨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一本,房屋登记地址为成都市成华区某某路某某某号某栋某单元某楼某号,证件加盖有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字样的印章。后,杨某将伪造的房产证作抵向邓某某借款。因未按期偿还借款,邓某向其催收并发现该房产证系伪造,遂于2013年12月10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4年10月28日将杨某抓获归案。另查明,扣押在案的伪造房产证已被依法收缴。(证据材料略去)。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一本,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文件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盗窃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结合被告人犯罪动机以及其行为造成危害尚未完全弥补的后果等情节综合衡量,予以量刑。据此,为依法保护他人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刘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