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7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许育民与刘斌洪孙汝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育民,刘斌洪,孙汝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959号原告许育民,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刘斌洪,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孙汝玲,女,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许育民与被告刘斌洪、孙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许育民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育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慧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熹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