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卢敬功与韩福升、张永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敬功,韩福升,张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872号申请执行人卢敬功。被执行人韩福升。被执行人张永梅。申请执行人卢敬功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7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195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房产部门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8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会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