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三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百瑞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拟稿人黄高文拟稿时间2015年9月日核稿意见主审法官 签发打印8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073号原告深圳市三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百瑞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三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百瑞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三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三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三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贺琼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黄高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