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法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强与被执行人张凤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强,张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宁强,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团结镇。被执行人张凤娟,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拉哈镇。申请执行人宁强与被执行人张凤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2013)讷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宁强与被执行人张凤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镇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