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汇民初字第3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安奇诉遵义市汇川区三联村村民委员会、杨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奇,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三联村村民委员会,杨必中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314号原告杨安奇,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杨云,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址同上,原告杨安奇之女。委托代理人廖万顺,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三联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三联村。负责人张朝平,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秋江,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必中,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三联村云中组*号。本院于2015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安奇诉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三联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杨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安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安奇承担。审判员  陈正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