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709号原告黄某。被告杨某。原告黄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以已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振球二〇一五年九月××日书 记 员 蔡飞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