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4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磊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4267号罪犯刘磊,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罪犯刘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表扬一次,先进个人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刘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