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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少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春龙与曹某甲、曹某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杨春龙,居民。被告曹某甲,居民。法定代理人曹某乙(系曹某甲父亲),居民。被告曹某乙(系曹某甲父亲),居民。被告吴某(系曹某甲母亲),居民。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春龙与被告曹某甲、曹某乙、吴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杨春龙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甲、曹某乙、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春龙对被告曹某甲、曹某乙、吴某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龙撤回对被告曹某甲、曹某乙、吴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春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成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志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