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辖终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剑峰、何军与赵筠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辖终字第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剑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军。上诉人赵筠与被上诉人赵剑峰、何军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告将案涉工程的水电、消防安装分包工程整体转让给被告,案涉合同标的为工程承包权。被告实际履行合同,完成后期工程,是实际施工人。具备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的基本要素,本案应当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二、将工程所在地法院作为本案管辖法院,便于查明案件事实,也有利于本案的公平、公正、高效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甲方)与上诉人(乙方)于2015年3月8日签订的《转让协议》载明: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闲林街道何母桥农民多高层公寓工程水电、消防安装工程承包权转让给乙方,…。同时协议还对费用及支付方式、债权债务承担等作出相关约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讼争是基于被上诉人将工程承包权转让上诉人所致,故本案应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172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王晗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寿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