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3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3368号原告彭某某,男,生于1978年5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79年9月22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会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