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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3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3368号原告彭某某,男,生于1978年5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79年9月22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会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