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天舒申请黑龙江省弘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舒,黑龙江省弘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张天舒,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弘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208号。申请执行人张天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弘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香民一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